康保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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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保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激发调动社会各界招商、荐商、引商积极性,大力吸引客商来康保投资,推动县域经济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奖励对象1.引资人。指利用自身资源主动联系、积极推荐,成功引进优质项目的商会、协会、招商代理机构、企业及个人。.2 .总部经济企业。指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在康保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分公司;在康保汇总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年;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3家;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第二条奖励标准3 .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
2、外资项目或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的引资人,项目如期建成投产且经营后一年内,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50%的一次性奖励。4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等知名企业到康保投资,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后,在第二条3款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追加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5 .总部经济企业自纳税达到相应标准的年度起,由县财政连续5年按企业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50%给予企业奖励。6 .引进项目为公职人员的,可根据其引进项目的规模、经济贡献等情况,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或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等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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