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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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一)申请成立的条件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提出申请的方式具备成立条件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起筹备申请:1.建设单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2.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一)启动成立筹备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核实情况,并在六十日内组织成立
2、业主大会筹备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满一年,且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二)筹备组的组成由业主和建设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三)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
3、能力业主。(四)所需的资料与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筹备组应当开展的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2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草案;3 .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 .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4、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5 .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6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二)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上投票的方式召开。倡导优先采用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三)确定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的规则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
5、实测的,暂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2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四)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的要求拟定相关草案,可以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苏住建物(2022)4号)公布的示范文本。(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要求1.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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