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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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沿)罚告听字(2021)3号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塘山采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冉景诗详细地址:2021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塘山采石厂进行调查,发现你采石厂于2005年开始建设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你采石厂处于停止生产状态,部分污染设施有破损;堆料场地约4万方砂石未进行遮盖。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采石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
2、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责令你采石厂立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拟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采石厂如对该处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采石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你采石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采石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采石厂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王翊电话:0856-地址:沿河县团结办事处团结大道新农行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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