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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技术指引(试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05月目录1总则12术语13基本规定34设计41.1 一般规定41.2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41.3 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51.4 设备和管线125部品生产155. 1一般规定155.1 部品生产155.2 部品检验185. 4包装运输及堆放196施工安装216. 1一般规定216.2施工准备216. 3设备与管线安装226.1 部品安装236.2 成品保护256.3 施工培训、安全与环境保护267工程质量验收277. 1一般规定277.1 检验批划分287.2 隐蔽验收287.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317.4 室内环境验收3
2、57.5 防火防潮防霉验收368使用维护388. 1一般规定388.2日常维护和维修398.3部品更新40附录A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质量验收内容41附:条文说明42.o.为促进苏州市居住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设计、部品生产、施工、工程质量验收和使用维护,制定本指引。1.0.2本指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建筑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配化装修工程的设计、部品生产、施工、工程质量验收和使用维护。103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工程的设计、部品生产、施工、工程质量验收和使用维护除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装配化装修assembleddecor
3、ation遵循管线分离的原则,将工厂化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部件、设备管线等在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2.0.2干式工法non-wetconstruction采用干挂、样卯、卡扣等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式。2.0.3管线分离pipelineseparationtechnique设备管线敷设于装饰面层与隐蔽构造体形成的空腔内,以及其他将设备管线设置在建筑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2.0.4部品part由工厂生产,构成室内空间的隔墙、墙面、顶面、地面系统,厨房、卫生间系统以及设备与管线系统的内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内装功能单元。2.0.5部件component由工厂生产,作为一
4、个独立单位的内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是部品的组成单元。2.0.6装配化隔墙assembledpartitionwall由工厂生产、现场组合安装的用来分隔空间、确保空间尺寸精确,且满足隔声、防火等功能要求的建筑非承重墙体。2.0.7装配化墙面assembledwallfinishing在结构墙体或装配化隔墙基层上,由工厂生产、现场采用干式工法组合安装,满足装饰和使用要求的墙面。2.0.8装配化顶面assembledceiling由工厂生产、现场采用干式工法组合安装,满足装饰和使用要求的顶棚。2.0.9装配化地面assembledfloor在楼面或地面构造基体上,由工厂生产、在现场采用干式工法组合
5、安装,满足装饰和使用要求的地面。2.0.10装配化厨房assembledkitchen由工厂生产、现场采用干式工法组合安装,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并配置墙、顶、地面及橱柜、厨房设备、管线等部品的功能空间。2.0.11装配化卫生间assembledbathroom由工厂生产、现场采用干式工法组合安装,满足洗浴、洗漱和便溺功能要求,并配置墙、顶、地面及卫生洁具、设备管线等部品的功能空间。3基本规定3.0.1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lM)、人工智能(AI)、虚拟实境(VR)等技术,实现装配化装修工程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3.0.2居住建
6、筑装配化装修部品部件应与结构、设备管线相分离,安装工艺应便于部品部件及设备、管线检修更换,且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3.0.3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设计、部品生产、施工应满足标准化、模数化的要求,部品部件应采用通用化设计和标准化接口,并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应满足快速拆装、改装和维保的要求。3.0.4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的管线系统、设备系统宜进行集成。3.0.5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应采用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3.0.6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工程应有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3.0.7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工程宜选用绿色环保、可循环、可再利用、可再生材料。3.0.8居住建筑装配化
7、装修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空间环境、空气环境、水环境、光照环境和声环境的质量。3.0.9严禁擅自拆除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符合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的规定。4设计4.1一般规定4.1.1 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辅助设计,并宜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智能化等专业同步进行一体化设计。4.1.2 装配化装修设计流程宜按照技术策划、方案设计、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深化设计四个阶段进行。4.1.3 装配化装修设计文件的表达深度应能满足装配化施工的要求。4.1.4 装配化装修设计应选用
8、标准化、系列化参数的部品,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满足易维护的要求。4.1.5 装配化装修设计应明确部品和设备管线主要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节能、隔声、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4.1.6 装配化装修深化设计前应对已有原结构基面和建筑空间进行勘查,原结构基面应满足装配化装修的要求。4.1.7 装配化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宜考虑满足多种场景下的使用需求。4.2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4.2.1 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设计应对建筑功能空间、厨房、卫生间、收纳系统等主要
9、使用空间和主要的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并提高标准化程度,部品部件应具有通用性。4.2.2 装配化装修工程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进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和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445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房间开间、进深、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nM(n为自然数);2建筑净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分模数列nM/2;3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列nM/2、nM5nM10o4.2.3 装配化装修设计的部品部件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部品部件的定位宜采用界面定位法。4.2.4 装配化装修设计应协调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全过
10、程的模数,应统筹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协调。4.2.5 装配化装修设计的空间及界面为非标准尺寸时,应主要采用标准化部品部件进行组合设计,可采用少量非标准化部品部件进行模数协调的技术处理。4.2.6 装配化装修设计应采用通用构造或部件进行部品部件的连接设计,接口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模数和公差协调的要求,并应做到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4. 3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4.1.1 居住建筑装配化装修应对地面系统、隔墙与墙面系统、顶面系统、收纳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4.1.2 除满足使用功能外,集成设计应着重解决部品的规格、组合方式、安装顺
11、序、衔接措施,并应按照生产和安装的要求优化设计。4.1.3 集成设计应按照技术策划确定的原则进行,实现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4.1.4 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选型和集成设计。4.1.5 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结构、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构造或部件来纠正或隐藏偏差。4.1.6 部品集成和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1部品的选型应根据房间功能需要,结合设备管线安装、保温、隔声、防滑、防静电、防水、防火、无障碍等需求进行集成设计;2部品的集成应便于维护和更换,设计耐久性低的部品部件应放置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置,避免维修破坏耐久性高的部品或结构构件,套内部
12、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3先装部品应为后装部品预留接口,并应与后装部品接口匹配;4部品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不应损坏结构构件,应优先采用预埋连接件的方式。4.1.7 装配化装修接口连接部位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隔墙及墙面板与地面相接部位宜设踢脚或墙裙,方便清洁和维护;2隔墙及墙面板与吊顶的连接部位宜采用收边线角或凹槽等方式进行处理;3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连接应牢固;门窗框材与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宜采用门窗套进行收边;4装配化厨房的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设计安装节点、固定方式和构造;橱柜模块与墙面、地面、吊顶的交接处应风格协调、收口美观;5装配化卫
13、生间地面与其他室内地面、墙面与门窗之间应做好收边收口处理,并应满足防水要求;6地面、墙面、吊顶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用收边条进行处理。I装配化隔墙与墙面4.1.8 居住建筑装配化隔墙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轻质墙体,可选用龙骨隔墙、条板隔墙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墙。4.1.9 不同设备管线敷设在隔墙内或墙面板内侧时,应采用必要的加固、隔声、减振或防火封堵措施。4.1.10 隔墙的厚度应根据使用功能和该部位的防火、防水、隔声、墙内设备管线安装等要求确定。4.1.11 龙骨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龙骨隔墙宜采用金属龙骨,隔墙内的防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宜选用不燃材料;2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隔墙应采取防水防
14、潮相关措施;应重点对门洞口、隔墙根部加强防水处理;3隔墙上需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专用配件、加强背板、在竖向龙骨上预设固定挂点等可靠固定措施;4龙骨与建筑主体连接应安全可靠,龙骨的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必要时龙骨强度应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5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的龙骨应进行加强处理。4.1.12 条板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建筑空间进行条板标准模块预设计;2分支设备管线宜在工厂敷设在隔墙内,避免现场开槽,现场接入主管线;3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应根据板材性能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4条板的四向连接、转角及非标准条板的连接应牢固,与建筑结构连接应安全可靠。4.3.13 装配
15、化墙面由饰面模块和调平模块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饰面模块宜由饰面层与面层板在工厂复合完成,现场采用干式工法与墙体可靠连接;2饰面层根据需求选择喷涂、壁纸、壁布、面砖、陶瓷薄板、岩板、薄石材等材料;3面层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环保、防火、防水、隔声、管线分离、建筑节能等标准的规定;4装配化墙面上悬挂物体及安装适老化等设施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与基层墙体连接固定。II装配化顶面4.3.14 装配化顶面应根据房间的功能和装饰要求选择装饰面层材料和构造做法,宜选用具有装饰功能的成品材料。4.3.15 装配化顶面宜与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等设备和管线进行集成设计。4.3.16 装配化顶面内部与楼板底之间有防火要求的连通空间应设计分隔,分隔与楼板、梁、墙、柱之间以及所有穿过分隔的设备管线的缝隙都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4.3.17 装配化顶面与设备管线应各自设置吊件,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4.3.18 重量较大的灯具、吊扇等应安装在楼板或承重结构构件上,不得直接安装在装配化顶面上,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4.3.19 装配化顶面的窗帘盒,除应满足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