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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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融资业务,保障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融资业务指南(试行)(渝银发202241号)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细则(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是指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或符合重庆市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合法持有的,依法依规可用于交易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符
2、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以其自身所拥有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作抵(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的贷款等融资。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是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的主管部门,受其指派,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简称“环交中心”)承担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确权职责,依法依规开展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变更和解除信息记载,同步变更碳排放注册登记簿账户中相应配额的权益状态。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简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帮助有需求的机构或个人开展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变更和解除业务办理,协助贷款人开展违约处理
3、,提供抵(质)押信息查询、状态公示、押品风险监测等服务。第二章抵(质)押当事人第五条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办理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业务的借款人应是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参与人,即重庆市重点排放单位或从事重庆市碳排放配额交易活动的其他市场主体,并符合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融资业务指南(试行)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借款人持有并作为抵(质)押品的碳排放配额应权属清晰,未抵(质)押给其他人,不存在被冻结、注销或因司法查封、冻结、清算、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第六条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办理抵(质)押融资业务的贷款人应是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立账户。第三章抵(质)
4、押登记第七条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业务双方应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并由借款人、贷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共同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办理抵(质)押。第八条办理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向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交抵(质)押登记申请相关资料。包括:(-)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申请表。(二)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署生效的融资借贷合同和碳排放配额抵(质)押合同。(三)重庆市碳排放配额额度证明材料。(四)借款人及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五)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可向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交关于开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额度证明材料的委托书,由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代为向环交中心申请开具借款
5、人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额度证明材料。第九条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完整的抵(质)押登记申请材料之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进行资料齐备性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双方对存疑的信息进行书面解释。第十条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齐备性审查符合办理抵(质)押登记条件的,将相关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信息报送至环交中心,经环交中心审核变更借款人注册登记簿账户中相应配额状态为“冻结”后,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根据环交中心配额冻结结果出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证明交予贷款人。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对抵质押事项进行记载后,将最新配额抵(质)押信息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公示以供查询。第四章抵(质)押登记变更第十一条抵(
6、质)押主体登记信息(如法定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贷款人应当办理登记变更。贷款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与借款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借款人、贷款人应共同向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交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抵(质)押登记变更申请之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齐备性审查后报环交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环交中心对注册登记簿账户中相应主体登记信息予以变更,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根据环交中心信息变更结果对变更事项予以记载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公示以供查询。第十二条借款人根据抵(质)押融资合同约定需要补充碳排放配额作为抵(质)押物的,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向碳排放权
7、交易中心提交重庆市碳排放配额补充抵(质)押登记申请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收到补充抵(质)押登记申请之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参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出具证明并记载公示。第十三条借款人根据抵(质)押融资(展期)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碳排放配额抵(质)押展期的,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向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交重庆市碳排放配额抵(质)押融资业务展期登记申请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抵(质)押融资业务展期申请之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参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出具证明并记载公示。第五章抵(质)押登记解除手续第十四条因借款人到期足额清偿债务、贷款人放弃抵(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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