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城物业管理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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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试行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州市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服务区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服务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要求,使区域内各方行为有公开、明确的规渤可遵循,特制定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试行版)(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对服务区业主、租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公约约束力内涉及管理者、业主及租户的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及其附件,及依据本公约赋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第一章定义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
2、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1.1公约一一指本文件及其中之附件,且泛指依据本公约赋予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绿化地区。1.8保留地方一一指业主拥有或仅供业主使用之服务区部分。1.9管理者一一指业主经招标选定的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0管理规则一一指公约及租户守则内之一切条款或规则,以及用户或管理者按公约授权制定之各项与服务区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1. 11租赁单位一一指业主出租给租户,在服务区作经营使用的物业。1.12外墙一一指服务区的建筑物所有外立面。1. 13租户守则一一指业主或管理者根据公约而制定供各租户于使用其所拥有的单位、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2. 14
3、服务区图则一一指存放于管理者有关服务区各层之平面图、结构图,各租户如需查阅,可侦约管理者查阅。1.15装修手册一一指管理者就租户在其所租赁的租赁单位的装修、更改、改进、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第二章总则2.1 公约是为r维护业主、管理者与租户的利益而设置,业主、管理者与租户均须遵守和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2.2 业主对服务区所有物业拥有所有权,拥有自行转让所有单位的使用权的绝对权利,拥有聘请管理者的绝对权利与制定公约的绝对权利;拥3.1.3可与其它租户按本公约规定共同使用临时公共服务区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以及临时公共服务区所有的保安、R生设施。3.1.4可根据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
4、.1.5可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管理者及管理人员的工作。租户无权直接惩戒管理人员,任何投诉可向管理者负责人或业主提出,由管理者负贲人或业主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3.2租户的义务:3.2.1租户在行使上述权力和使用其租赁的租赁单位时,须遵守公约的规定。3.2.2租户须按照广州大学城建设管理部门和大学城一卡通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商铺内的人工收费点安装大学城一卡通POS机,供大学城一卡通持卡人使用。3.2.3租户须依照公约的规定,负责依时缴交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按金及其它基金款项。3.2.4租户须执行和服从业主的决议、决定。3.2.5租户须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3.2.
5、6租户须共同负责维修服务区的结构、包括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并承担其费用。3.2.7租户须依时缴交其租赁的租赁单位需付的税项、水、电、煤气,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等及有关公共设施费用。3.2.8租户须遵守业主或其授权的管理者所订立的、租户手册、装修手册及其它规章制度。3.2.9明白并承诺租户及非租户使用人与管理者、业主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3.3租户的责任:3.3.1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结构,不得更改承力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服务区任何部分的外貌,不得在服务区外墙上安装任何雕塑品、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旅杆、悬挂旅帜、横幅标语、广告牌、招
6、牌、灯箱或其它任何伸出物,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户。3.3.2单位露外之窗户不得改变原有色彩,以维护服务区外貌整齐美观;负责其单位内部整洁及维修,保持一切设施畅通完好,以免对其他单位用户造成损失。3.3.3不得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建筑物任何公用部分之水、电或煤气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3.3.4各单位的租户,只能将其单位按租赁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将其租赁的租赁单位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单位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它租户的事项。3.3.5除得管理者书面许可外,不得在服务区内饲养家禽牲畜或任何宠物。3.3.6不得在建筑物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建筑物投购之保险全部或部分
7、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不得在单位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3.3.7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地方晾晒衣物或弃置垃圾杂物。3.3.8未经向管理者申报并获批准,任何租户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负荷。3.3.9违反公约规定的租户需就所引致之损失负责及支付一切有关开支。3 .3.10租户可就单位内物业维修或其他需求与管理者或业主达成特别服务约定,并按照市场价格向管理者或业主支付其相关费用,不得以交纳管理费为名,拒绝交纳特别服务费用。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由租户自负。第四章业主的权利业主具有以下的权利:3.1 业主具有全权管理服务区的权力。除非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
8、同及其他文件另有约定,业主可于任何时间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公约授予管理者与租户的权力。3.2 业主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卜.更改服务区的名称,而无需就各租户因服务区更改名称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赔偿、费用或开支负责,但业主须于更改服务区名称前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给各租户。3.3 为检查、维修及保养服务区物业(包括公共地方、公共设施或租户单位内物业),业主、管理者及其各自的承建商、代理人及其它经许可的人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版务区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服务区的任何单位: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通知有关的租户或其使用人;但业主在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它租户使用其所租赁的租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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