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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法已经2024年2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刚好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依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2、,着重调解,刚好裁决,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会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
3、法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为职工供应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企业代表组织在调解仲裁过程中为企业供应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须要建立调解仲裁专家库。调解仲裁专家库的专家可以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供应询问看法或者建议。其次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调解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
4、,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刚好回应职工诉求。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职工协商解决;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第十条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接着履行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拟采纳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及重新签订方法等。用人单位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据须要或者用人单位、职工的恳求,刚好赐予指导帮助。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用人单位经营变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税费、租金与水电费缴交等信息,加强当地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工作。经济和
5、信息化、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及供水、供电企业事业单位发觉企业出现不正常经营、提前解散等情形的,应当刚好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引发职工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协调和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解决劳动争议。第十三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
6、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调解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加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场地设备。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本区域依法开展下列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一)宣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指导用人单位完善争议预防调处机制;(三)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四)支持指导村(居)服务平台开展劳
7、动人事争议调解;(五)其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第十五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调解范围,主动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特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窗口,选聘熟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刚好受理并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第十六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依法登记设立且业务范围包含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企业集中的区域,可以成立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区域内企业及其职工供应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8、。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须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供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的调解组织名单,供当事人选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调解组织供应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书目。各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等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交由调解组织担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事务。仲裁机构可以托付有关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学问、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建立本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名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I,指导各类
9、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和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由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具备相关专业学问并情愿供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的人员组成。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可以依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须要,从调解员库选择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的,应当赐予适当补贴。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其次十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由调解组织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开展调解。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通过电话方式申请调解的
10、,调解组织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回执。除依据有关规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外,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看法,并在3日内开展调解。其次十一条调解组织应当依据案情指定1名调解员或者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可以由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组织指定1名调解员担当组长,主持调解工作;另2名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织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各选定1名,也可以由调解组织指定。调解组织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调解。其次十二条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允、刚好、保密原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依据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
11、)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权限,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依据须要要求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三)依据争议事实、争议性质等状况,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耐性开展协调、疏导工作;(四)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录音录像。调解员可以记录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其次十三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
12、。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实行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其次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三)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四)调解组织认为不宜调解的;(五)存在无法接着调解的其他情形的。调解组织终止调解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予以记录,除前款第一项的情形外,还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供应指引和帮助。仲裁机构可以托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
13、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其次十五条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调解文书、调解记录、终止调解文书、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调解记录。其次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其次十七条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应当由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代表双方共同到场,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各自的调解协议书原件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和所作陈述的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其次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
14、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审查确定;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并在15日内作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仲裁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一)调解协议涉及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范围的;(二)调解协议涉及事项超出法定仲裁时效的;(三)调解协议生效后超过15日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要求补正后,仍不齐备的;(五)确认劳动关系的调解协议;(六)集体协商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其次十九条仲裁机构依据审查确认的须要,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核实相关状况,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
15、料。第三十条仲裁机构经审查未发觉以下情形的,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四)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会、乘人之危、显失公允情形的;(五)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六)其他不宜作出审查确认的情形。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不宜出具仲裁调解书的,应当出具驳回审查确认申请通知书。仲裁机构驳回审查确认申请的,不影响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三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须要的原则设立,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在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仲裁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依据规定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担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等日常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统称为仲裁机构。第三十三条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和至少1名书记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机构可以设立派出仲裁庭、专业仲裁庭或者巡回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