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催缴的困境与纾解——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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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磔的困境与纾解一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对蝙O引言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改,标志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跨越1。注册资本认缴制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灵活出资福音的同时,也让一些失信投资者“趁虚而入工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各种经商政策的不断利好,越来越多的外出务工人员选择加入“返乡创业”的队伍中来,与此同时,股东出资认而不缴、缴而不全、不及时缴纳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却愈发严重。目前,我国公司法体系并没有一套完备的股东出资催缴制度,诸如出资催缴主体失灵,催缴程序、股东失权制度缺位等问题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2、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将“其他股东”规定为出资催缴的主体,这是立法上的大胆尝试,亦是我国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点,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制度补遗的功能,有利于遏制公司股东的出资乱象。但该规范本身也存在请求权基础薄弱、请求权主体不明等问题,如何利用和完善现有规定,规范股东出资行为,事关乡村振兴战略全局,必须加以重视。1股东出资催缴的立法现状及司法争议1.1 立法现状从2011年2月起施行至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虽历经几次修改但也并未删除“其他股东”有权行使出资催缴的规定。与此同时,尚在孕育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
3、案)虽以条文形式明确了董、监、高的出资催缴主体身份和本身的出资催缴责任,并规定了公司的出资催缴制度和股东失权制度。但从预想的效果上看,仍难以杜绝股东欠缴出资问题的发生。因为在“返乡创业”的潮流中,两三人公司不在少数,这些小公司的股东往往身兼数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再加上小公司内部制度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容易出现股东为了短期利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且由于公司行使出资催缴、股东失权等制度又是由股东决议的,现实中那些身兼数职、具有影响力的股东更容易出现相互勾结“劫持公司”的情况,这时,以董、监、高为主体的出资催缴制度便“失灵”了。现行公司法体系虽然赋予了“其他股东”以出资催缴请求权,
4、但至今“其他股东”的外延并未确定。这导致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本身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告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为依据,起诉同样欠缴出资的被告要求其向公司补缴出资,而被告又以此款为依据提出原告不适格的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在2013年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股东出资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实践中,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有权向欠缴出资股东催缴出资这一问题,司法机关的观点出现两极分化。1.2 司法争议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与股东出资催缴请求权相关的裁判文书2,将检索案件的范围限定为“股东出资催缴”,在案由栏选择“股东出资纠纷”,在关键词栏输入“未履行出资义
5、务”以及“主体资格”,并将搜索时间限定为2018年以后,得到121个结果。通过逐一分析与整理,在121份裁判文书中,剔除了73份与本次主题无关的文书,最终得出有效文书样本共48份。应当指出的是,受限于搜索渠道的局限性,以关键词检索的方式未必能做到不遗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对象选取的全面性,但这48份裁判文书是股东出资催缴领域裁判文书的“微观世界”,我们仍能够借助其探索司法实践中出现股东出资催缴请求权主体争议的原因。1.2.1 裁判结果首先,关于裁判观点。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有权向欠缴出资股东催缴出资这一问题,上述裁判文书中持肯定观点的有27件,持否定观点的有21ft,占比分别为:5
6、6.25%和43.75%;其次,关于裁判依据。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30件,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有6件,既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有12件,占比分别为:62.5%,12.5%以及25%;再次,关于裁判类型。采用判决方式的有30件(其中判决原告胜诉或二审维持原判的有27件,占比90%;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二审维持原判的有3件,占比10%),采用裁定方式的有18件,均为驳回原告起诉或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占比分别为62.5%和37.5%;最后,关于裁判审级。一审终审的有16件,二审终审的有32件,占比分别为33.3%和66.7%o1.
7、2.2 裁判结果分析考察上述裁判文书的不同情况可见,首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是否享有出资催缴请求权这一问题,持肯定和否定观点的双方势均力敌,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其次,从裁判根据来看,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官所适用的法条不尽相同,可见股东出资催缴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牢固,法官在引用相关法条时心存疑虑;再次,从裁判类型来看,有一半以上的法官作出了实体判决,可见多数法官偏向认可股东出资催缴请求权的实体权利性质;最后,从裁判审级来看,上述案例大多经历过二审,可见诉讼当事人对该争议焦点的分歧很大,不服判情况普遍存在。1.2.3 主要争议焦点上述案件裁判结果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欠缴出资股东是否具
8、有出资催缴请求权”。持支持观点一方的理由是:首先,股东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非经法定原因不得拒绝;其次,欠缴出资股东之间并不具备对待履行基础因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最后,虽然公司法对欠缴出资股东有行使权利的限制,但该限制主要是针对自益权。至于为了全体股东利益而享有的出资催缴请求权等这类共益权则并不限制。持反对观点一方的理由主要是:首先,从文义上理解,“其他股东”的外延应限于已足额出资的守约股东;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有权对欠缴出资股东请求违约赔偿责任的是足额出资股东,因此“其他股东”也应理解为己足额出资的股东;最后,基于共同签署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被追缴人不得在未缴纳出资额的相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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