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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开展重大产业技术开发,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是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又快又好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和工作重点。为深化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二五”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关任务和要求,加快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节能、清洁生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三个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力争提高我国高耗能生产过程节能技术水平和能源综合利用率,提高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
2、3号)为实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增加自主创新实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探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C)C)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确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心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3、。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以增加自主创新实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支配,并赐予中心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详细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对于中心预算内资金实行干脆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
4、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须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实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实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试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试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探讨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实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动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
5、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主动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赐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方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运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赐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其次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探讨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探讨提出
6、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二)探讨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夏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支配和投资支配;(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托付项目评估工作。第六条本方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支配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心管理企业可干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担当主管责任。详细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
7、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三)协作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状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七条本方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
8、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担当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实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实力。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据本方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担当责任;(二)依据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状况和经费落实状况,刚好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托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
9、、审计和检查;(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刚好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书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支配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探讨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依据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
10、送可行性探讨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依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平安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应具有我国自主学问产权,学问产权归属明晰;(四)项目单位必需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实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己落实;(五)建设项目应按本方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11、,己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化项目采纳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学问产权、消化汲取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实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实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
12、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三)工程试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试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探讨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试验室或工程探讨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书目;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需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
13、标准。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依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详细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详细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状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状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状况等;(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供应的其他内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依据详细状况附以下相关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探讨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14、(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看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看法;(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看法;(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供应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
15、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刚好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托付询问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看法。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专家评审或询问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三)项目单位的经营实力和技术开发实力;(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科学、公允、择优的原则,依据专家评审看法或询问机构的评估看法,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看法,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看法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运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