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低效楼宇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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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老旧低效楼宇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推动老旧低效楼宇更新,优化业态结构,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关于开展老旧楼宇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京规自发2021)1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以办公、商业服务业等功能为主的老旧楼宇与低效楼宇的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老旧楼宇主要指安全、节能、设施设备、空间等设计标准较低或运行存在问题,不能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和运营需求的楼宇。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工作要求,现阶段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1980年以前
2、建成且未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或1980年以后建成、存在建筑安全隐患且未进行鉴定与加固;第二类是2005年前建成且未进行节能改造,或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低效楼宇主要指由各区动态认定的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率较低的楼宇。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政府引导。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为依据,强化政府统筹推动力度,完善政策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坚持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各方积极性,畅通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探索形成多元化建设与运营模式。坚持绿色发展、数字赋能。更新改造同时积极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减少碳排放。大力推进绿
3、色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空间资源的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撑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建设。第四条【市级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本市老旧低效楼宇更新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各区建立并完善老旧楼宇基础台账,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区制定低效楼宇认定标准,建立并动态更新低效楼宇基础台账;编制本市楼宇更新计划,推动项目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楼宇更新相关资金支持与监管政策。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楼宇更新规划、土地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楼宇更新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与楼宇更新后的产业业态或城市功能相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职能。行业管理部门与市住房城
4、乡建设委共同推进项目实施,指导各区开展更新后业态、功能等的运营监管。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楼宇更新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主管部门。指导主管部门开展本区老旧楼宇和低效楼宇台账建立完善及动态更新工作,推动本区楼宇更新的具体工作,组织区级行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权利人、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楼宇更新。第二章实施要求与流程第六条【更新要求】老旧楼宇更新,应消除严重抗震安全隐患或其他安全隐患,同步实施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优化硬件设施,提高智能化水平,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能力,完善周边环境协调与配套设施,满足安全、绿色、智能及城市特色风
5、貌塑造的要求。低效楼宇更新,应实现功能提升、品质提升、效益提升,推动存量空间资源能用尽用,强化复合利用,落地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定位的产业,提高产业承载力。物业权利人为市、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进行更新。第七条【老旧楼宇更新】纳入老旧楼宇基础台账的,鼓励物业权利人主动推动、配合更新。鼓励物业权利人对楼宇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提升节能绿色化水平。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物业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类老旧楼宇的,物业权利人应当对楼宇进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楼宇采取修缮
6、、加固等解除危险的更新改造措施;其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权利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停止使用楼宇,并及时进行更新。没有能力更新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收购建筑物、退回土地。(一)按危险性房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D级;(二)按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构安全或抗震等级为C、D级。第八条【低效楼宇台账】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与区域产业发展情况等,及时对低效楼宇认定标准进行调整,按季度动态更新低效楼宇基础台账。鼓励物业权利人结合产业导入需求、空置率、入驻企业需求等提出更新意愿,主动纳入低效楼宇基础台账。第九条【鼓励低效楼宇更新】纳入低效楼宇基础台账的,鼓励
7、物业权利人通过自主、合作或转让等方式进行楼宇更新。物业权利人可以成立项目合作与运营平台,整合多种资源、盘活低效资产、推动楼宇更新。各区人民政府做好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工作,积极搭建项目合作平台,开展项目推介和服务,促成项目落地。在产权关系清晰、物业权利人有推介意愿的前提下,以下四类楼宇可优先推介:1,整栋空置;2.按“疏解整治促提升”要求已完成疏解腾退;3.物业权利人亟需寻找市场合作主体的;4.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需要重点支持的楼宇更新项目等。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及产业发展方向,出台或优化本区对低效楼宇更新的支持政策,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第十条【征集更新意愿】物业权利人可通过城市更新信息
8、系统、各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社会团体等多种方式,提出楼宇更新项目需求。对纳入老旧、低效楼宇基础台账或已提出更新需求的楼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物业权利人沟通,提供政策咨询、资源梳理、更新方向指导等服务保障。第十一条【实施主体确定】老旧低效楼宇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楼宇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可作为实施主体;也可由物业权利人授权具备开发建设、资产管理、产业孵化、专业运营等能力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相关规定确定实施主体。楼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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