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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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实现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脱贫人口范围内,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第三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范围为云南省原集中
2、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原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以及沿边县(市)。第四条建立由林草、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牵头,与同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第五条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将生态护林员管理纳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将生态护林员与天然林保护护林员、公益林管护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省林草局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和指导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并对
3、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乡村振兴局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第七条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州(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州(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身份核实。第八条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
4、)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等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草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完成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培训、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
5、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第三章生态护林员选聘第十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选聘采用自愿报名、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选聘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脱贫人口。(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四)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第十二条选聘程序(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驻地、行政村醒目位置公告生态护林员选聘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2 .选聘范围、流程、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3 .管护任务、管护报酬。4 .报名方式和
6、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5 .其他相关事项。(二)申报个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确定拟选聘生态护林员名单,并将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四)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五)聘用公示期满,经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责任书)一年一签。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
7、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第十四条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I,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第十五条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给予解聘。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予以补聘。(一)主动要求退出。(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第十六条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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