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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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扣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的“一个跨越”“三个定位”,锚定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
2、现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林业,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实现生态美、林业强、百姓富的有机统一。(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森林蓄积量22亿立方米以上,森林植被碳储量达I1.Il亿吨,林草产业总产值6000亿元以上。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林业一二三产进一步融合发展,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二、加快集体林地
3、“三权分置”改革(一)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林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集体林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林地所有权。(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025年年底前完成。)(二渡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
4、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农民集体已经发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延包3070年推广使用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或退出。对尚未承包到户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方式。(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三)放活经营权。更大力度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优化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登记制度。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5、。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同等条件下,原林地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探索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三、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一)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完
6、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农民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流转。建立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完善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云南建设考评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政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
7、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二)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金融部门制定林权收储担保机制指导意见,支持各地规范有序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依法依规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资产评估、收储托管、抵押担保、不良资产处置等综合服务。林权收储机构纳入全省林权收储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监管,收储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开。积极探索“银行+担保+保险+收储+森林经营”五位一体的运行模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三)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可享受现行
8、农业经营主体同等政策支持。支持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生产,推广家庭联户经营、农户委托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营等农户联合经营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等多种方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增强森林资源资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鼓励各地采取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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