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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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进一步提高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能力,规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确保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得到科学、合理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本细则所指的收容救护,是指公众送交或者执法机关查没后移交,以及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等
2、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接收到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康复饲养和处置等活动。第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分类收容、科学处置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救护后恢复野外自主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动物,应当尽快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予以放归。不得在本省范围内放归外来物种。第四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固定的收容救护场所;(二)配备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医学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野生动物饲养经验的人员;(三)具备野生动物捕捉、诊疗、检疫隔离、饲养、康复训练、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3、设备和适合野生动物生活的环境条件;(四)储备医疗、消毒、防护器械药品,动物饲料等。具备救护和长期收容多类群或单一类群野生动物条件的设立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具备救护和短期收容多类群或单一类群野生动物条件的设立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收容救护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所属行政区域名称+承接机构名称+动物类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站”方式命名。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多个同一类型的收容救护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应当公布本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省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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