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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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第三条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和智慧林场的
2、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林场职工乡镇基层待遇等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
3、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林场相关工作。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审查备案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等事项;(三)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四)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五)检查考核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作;(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
4、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立国有林场,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面积5000亩以上、权属明确、四至界线明晰的林地。第八条鼓励在生态脆弱地区、江河源头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矿区复垦区和城郊地区等,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国有林场经营管理集体林地、林木的,应当明确权利与义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界标并予以公告,任
5、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第十一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确需调整国有林场经营范围,撤销、分立、合并国有林场,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森林资源已全部灭失的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区划变动涉及国有林场的,应当依法变更其隶属关系。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的,应当依法对林地规模在5万亩以下的小型国有林场进行合并。国有林场合并、分立、撤销、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自然资源责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建设完善国有林场林业执法
6、、巡山护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推进信息化建设;支持国有林场开展林业科研、技术推广、生态文化宣传教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等活动,增强科技示范带动能力;支持国有林场通过依法购买、租赁、互换、联营、托管等方式开展场外造林,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和林场资源状况编制所辖国有林场的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7、。国有林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国有林场应当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上报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对国有林场实行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单列,直接下达到国有林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是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定期对国
8、有林场职工进行培训,并确保职工队伍稳定。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到国有林场建立教学科研基地,为国有林场提供科技服务。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民主集中、全面客观、注重实绩的原则开展职工绩效考核。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核算,依法管理国有林场财务活动,规范各类国有资产产权产籍管理。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保护、培育、管理和依法合理利用其经营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建设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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