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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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镇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镇政府工作规则,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第三条涉及下列议题的镇政府全体会议、镇政府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涉及本镇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
2、事项;(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第四条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S)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第五条镇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一般定为5至10人;镇政府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第六条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第七条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准时出席会议,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权利,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第八条对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镇党政办公室应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落实。有关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向镇党政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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