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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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草原资源保护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包括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中“其他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但不包括城镇绿化草地。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第三条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草原范围
2、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制作发布草原资源管理”一张图”确定。第四条严格草原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对借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名义非法占用草原进行采砂、采石、取土的,不得为其办理占用草原许可手续。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和草原资源保护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国有林场等生态敏感区的草原,禁止占用以上区域内的草原从事与其总体规划或主体功能不相符的开发经营活动。符合占用
3、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民生等项目,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建设项目占用草原审核手续。第五条征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所在地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的同意,并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制定恢复草原植被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第六条施行用地用草合并审批(一)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涉及办理草原许可的事项,占用草原
4、许可合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办理,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报批时与农用地转用报卷形成一套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对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草原一并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二)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占用草原的事项,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报批时将占用草原申请与农用地转用报卷形成一套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对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草原一并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三)其他项目涉及占用草原的事项,需报省自然资源厅单独办理。第七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以下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应当提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草主
5、管部门审核。第八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临时占用草原十公顷以上,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草原不足十公顷的,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九条临时占用草原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草原;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
6、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草原。(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草原,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草原。(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草原。(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第十条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十公顷以上的,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二)不足十公顷的,由县
7、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动物防疫和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五)其他为草原生产服务的设施等。第十二条征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三)草原补偿协议及对应的权属文件;(四)拟使用草原现状调查图和矢量数据。第十三条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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