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收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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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按规定统一无偿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此外严禁另收其他任何费用。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二、高中教育收费1、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外,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
2、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o元,其它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的标准执行。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仍按湘价教2010125号和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
3、除学费。4、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六),作业本费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二)。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5、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代培、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经省教育行政部
4、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不得参照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执行。三、民办学校收费1、按照湘发改价教20141127号文件规定,放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审批权限。民办中职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自主定价,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原则,遵守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规定收费项目之外增设其他收费项目。其他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按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质条件后,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2、认真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省民办义务
5、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教200844号)精神。一是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具体标准为农村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95元,农村民办初中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30元,城市(含县镇)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10元,城市(含县镇)民办初中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45元。由本级财政部门将免学杂费资金拨付学校,学校按上述标准登记造册发放至每个学生。二是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和城市(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的低保户子女同时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免费教科书的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开学收费时享受免费教科书的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免费教科书的标准直接
6、减免。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1、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价教20138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潭价费2013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由伙食费、城市中小学生住宿(午休)费组成;代收费由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就餐卡补办费、城市中小学生校服费、校外活动费及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组成。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和计算机上机、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到同级
7、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登记,进行收费公示,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票据。2、教辅材料征订。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湘教发201434号)之内审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其价格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联合颁布的2014年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湘发改价教2014843号)执行,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在市教育局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之外加订任何其他教辅材料,违者将追究相关部门、学校的责任。有条
8、件的地方和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3、伙食费。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伙食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潭价费201414号文件执行。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并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I)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学校按财务制度要求对伙食费收支情况进行单独列账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4、寄宿费。寄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逐校审批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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