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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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完成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
2、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五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
3、发现的问题和针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七条各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第二章估价机构备案第八条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住建厅、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一级标准的,向省住建厅申报办理备案;符合二级、三级(含暂定资质)标准以及自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后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的
4、,向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备案。第九条办理备案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和专项评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的估价报告名录中随机选取;房地产估价机构业绩认定,应当以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记载的业绩为准。办理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办理二级、三级(含暂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应当从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第十条省住建厅、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第三章估价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
5、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估价规范和标准,履行房地产估价程序,加强内部审核,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控制风险。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估价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估价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十五条房地产估
6、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估价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估价对象进行评估;(六)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从事估价业务;(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估价专业人员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房
7、地产估价师和具有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管。除从事法定房地产估价业务外,其所需的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自主评价认定。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加入房地产估价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业务。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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