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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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工程规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工程面积2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500万元
2、的园林综合工程。(一)绿化面积NlOOOO平方米的附属绿化工程。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府新区和老城区(东至运河、南至项王路,西至迎宾大道,北至运河)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监督检查;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各自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监督检查。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5日内至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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