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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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实施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
2、四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地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不得设置障碍。第六条鼓励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
3、时地填报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其注册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审查机构名录后,方
4、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国家规定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项目赋码申请,确定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即项目编号),作为办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等手续的依据。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可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
5、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可以将整个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6、单位。实行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可以共同与发包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也可以指定牵头人或代表,经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发包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的主体部分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除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
7、将业务再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各阶段费用组成、进度款结算办法、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应当明确签订时间,作为新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过渡期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提倡使用国家或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发包方应当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合理周期和费用,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8、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第十七条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为依据,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工作年限。第十八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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