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工程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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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工程监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监理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二、评价内容与方式(一)评价内容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表1)。(二)采集评价方式1 .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度的监理业务收入,省内企业由评价实施单位统一调
2、用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评价系统;省外企业由企业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监理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后生效;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不一致的,以上一年度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为准。按照监理企业收入计取得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收入按。元计取。工程监理企业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上报的监理业务收入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指标予以严肃处理。2 .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工程监理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
3、,并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表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3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作出文书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评价。(2)住建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其他监管部门(含城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符合评价标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报,并上传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文书后,由省监理协会负责审核评价。对工程监理企业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
4、一经发现工程监理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由省监理协会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三、信息审核管理(一)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规定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二)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三)采集的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按评价指标的规定执行。四、计分规则(一)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二)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
5、分为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五、异议处理(一)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评价采集的依据文书内容不属于信用评价异议范围,对于文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对文书异议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二)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明确异议受理部门,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将异议事项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经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告知异议人。处理意见涉及需调整信用信息的,异议受理部门在评价系统中予以变更,写明变更理由并上传书面处理意见。六、其
6、他规定(一)各评价实施单位的内部责任分工和联系方式,可通过评价系统“通知公告”栏目查询。(二)本评价标准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所涉及的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除纳入信用评价外,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要求的,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另行纳入“黑名单”管理。附表: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2.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附表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1起评分60分1.1起评分1.1.1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
7、系统自动评价2经营信息满分(10分)2.1监理收入2.1.1监理业务收入:X得分Y=10*X/2000(Ymax=IO)按照企业监理收入计取得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收入按0元计取。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1 .省内企业由评价实施单位统一调用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评价系统;省外企业由企业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监理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资料;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不一致的,以上一年度银行进账单汇总数据为准。2 .评价自生效之日起至次年数据更新时止。序号评价项目分值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备注3良好信用信息不设加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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