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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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课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二、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L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者。3 .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以上,补考成绩最高以70分计入平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及以
2、上;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成绩达70分以上。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L未达到“第三条”所规定条件者。4 .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者。5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者。6 .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对于第三条第3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学位评为分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L毕业前,由学校组织、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参加的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者。7 .艺体专业学生毕业前,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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