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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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平安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平安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2、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依法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平安生产管理,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确保平安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平安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平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配必要的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O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所辖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了解驾驭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刚好报告和帮助处理生产平安事故,并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托
4、付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托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教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与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果或者平安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三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托付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平安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
6、,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岗位平安责任制度;(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制度;(三
7、平安生产检查制度;(四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五危急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平安卫生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运用和管理制度;(八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制度;(九生产平安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十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平安生产嘉奖和惩处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据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至少应当配备5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依据不低于从业人员5
8、%。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托付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机构培训,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权考核合格,发给平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与平安培训,具备与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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