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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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Managementsystem社区老人日间护理机构管理办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促进本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日间照护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社区出行接送等日间照护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四条(基本原则)日间照护机构建设、管理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衡布局、提升
2、质量,需求导向、照护为主,多样服务、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日间照护机构的政策统筹、业务指导,推进全市日间照护机构的规范发展。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日间照护机构的规划建设、行政指导、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有关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六条(规划与建设)日间照护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和区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区民政局应当指导街镇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设置日间照护设施;已建居住区的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落实。第七条(设施布点)日间照护设施按照人口
3、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衡覆盖城镇和农村社区。老年人口密度较高地区,应当增加布点,缩小服务半径,提高服务的可及性。中心城区和城镇化地区,一般按照1.5万至2万人口,或者4至5个居委会辖区范围设置1处;农村地区一般以村为单位,综合考虑其所在片区的乡村长者照护之家、村组睦邻点等设施的分布情况统筹布局。第八条(面积与功能区域要求)日间照护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区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日间照护机构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服务需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一)生活服务区域,用于休息、就餐及生活照料服务。其中,休息区域内一般设置10张以上托位,每个托位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4、;提供助浴服务的,应当设置洗浴间。(二)保健服务区域,用于基本康复训练、心理保健服务等。(三)公共活动区域,用于阅览、娱乐社交活动等。(四)服务保障区域,用于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第九条(综合设置)鼓励日间照护机构与长者照护之家或者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共享服务场地的方式综合设置。新建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应当将日间照护设施作为标准配置。与其他设施综合设置的日间照护机构应当保证具有相应的功能区域,其中休息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支持在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等设施内设置具有日间照护功能的场所。第十条(设施安全要求)日间照护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等,并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
5、碍设施,以及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设施。第三章运营与服务第十一条(机构举办主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兴办日间照护机构,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日间照护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第十二条(登记与备案)日间照护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具体按照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运营管理)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政府兴办的日间照护机构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兴办方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选择服务质量好、管理规范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鼓励运营方以连锁的方式运营多家日间照护设施,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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