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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专业选择、课程修读与考核、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等。第二章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书面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2、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或因身体健康状况、家庭特殊情况等客观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
3、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
4、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七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涂改和转借,毕业时需将学生证归还,丢失者须按规定补办。第八条学籍注册L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二周为学生进行学年学籍注册时间。其注册程序为:(1)学生到计划财务处缴费;(2)学生持缴费单据到二级学院注册,二级学院将学生缴费金额、收据编号和是否准予注册等信息分班登记;(3)各二级学院对符合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5)二级学院在开学后
5、第三周将注册、暂缓注册及未注册纸质名单(签字盖章)送一份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由学籍管理科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学生进行学年学籍注册。2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二周为学生学期注册时间。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注册,各二级学院对符合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二级学院在第三周内将注册、暂缓注册及未注册纸质名单经学院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3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4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三章修业年限第九条基准修业年限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学生基准修业
6、年限为4年,“专升本”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2年,专科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3年。第十条延长修业年限学生休学、保留学籍、降级等,必须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基准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一般最多可延长修业年限2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专升本”学生、专科生一般最多可延长修业年限1年(“专升本”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3年,专科生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创新创业的学生可实行弹性学制,其最长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第四章课程修读第十一条学校以专业为单位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须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所修课程总学分须达到
7、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学生所修读课程的总学分累计未超过应修读总学分5个学分的,免收所超学分的学费;学生所修读课程总学分累计超过应修读总学分5个学分的,则从所超的第6个学分起,收取所超学分学费。第十二条学生课程修读以选课方式进行申报。L学生在二级学院组织和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选课。学生须做好选课准备,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操作。每一名学生每学期原则上只有一次选课(不含补选、改选)机会。2 .凡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选定课程的学生,须在正式行课两个完整的教学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相关退选、改选、补选等手续。学生须进入教学管理系统查阅个人选课表进行选课确认
8、。学生在正式行课四个教学周内仍未提出任何异议,即视为已确认选课成功并接受相应的教学管理和课程考核。四个教学周后学生不能再办理相关退选、改选、补选等手续。3 .凡涉及转学、转专业、延长修业年限等情况确需另行选课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选课。4 .所有学生选课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只有在同时履行规定注册手续和选课手续后方为有效;未注册或未选课学生不予登录成绩。第十四条重修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补考仍然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该门课程。L重修原则上双期修读双期的课程,单期修读单期的课程。2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调整等客观原因,学生无法重修该门课程时,应向所在专业(二
9、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学生所在专业及二级学院同意后,可修读同一课程模块的其他相近课程或相近网络课程。(三)重修课程原则上按“跟班选课,跟班学习,跟班考试”的修读方式进行。跟班选课,只能选本专业低年级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如果重修课程与正修课程发生冲突时,或其他原因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学生可打印课表,向自己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采用部分听课、自习等非全日制学习的修读方式完成该课程的学习(实验、实习、实训课程除外),无论是跟班修读方式学习的学生,还是部分听课或者自学修读方式的学生,学习期间必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或课程临时考核,没有办理部分听课和自学申请,又没有参加课程学习的
10、学生,按照XX学院学生手册相关条列进行处理,学生重修该门课程正常结束后,与低年级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同时、同堂、同卷进行,学校不举行其他时间和形式的重修考试。因身体健康或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4 .重修课程次数不限,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可申请再次修读,其成绩可按其中的高分记载,成绩取得方式予以标注。5 .已结业的学生课程重修须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内完成。6 .重修课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7 .学生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课程重修的相关手续,过期不予办理。确系非学生主观原因需要推迟办理者,须提前持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11、柔性修读L柔性修读:学习自主性强、学业优异的学生,采用部分听课、自学等非全日制学习方式修读课程,接受相应的教学考核,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8 .学生可在正式行课四个教学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柔性修读申请,并提供印证其有能力进行柔性修读的相应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可进行柔性修读。正式行课超过四个教学周后,二级学院不再办理和审批柔性修读。9 .学生进行柔性修读须按二级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严格实施个性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10 柔性修读方式不免其课程学费。第十六条体育课程修读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体
12、育课的学生,须持学校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转修保健课程。第十七条网络课程修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要求参与网络课程修读。相关修读要求按学校网络课程修读办法执行。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1.学生课程成绩在60分及其以上,取得相应课程学分。2,课程成绩不及格,给予学生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按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重修。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并应当予以标注。3 .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学习的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也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4 .凡未履行相关手续无
13、故未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5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学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予以承认。6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将成绩单装入学生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予以认定。第十九条各门课程考核的原则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在选课前和学习中应了解相关考核要求。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
14、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应用创新课程中实训、实验、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由指导教师或成绩评定小组评定成绩。第二十条缓考学生因身体健康或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L凡拟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课程考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如逾期未办理缓考者,按旷考处理。2,缓考科目不得再次申请缓考。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3缓考若因故缺席,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缓考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4.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程规定项目考核时,可申请缓考;或经体育学院审核并报教
15、务处批准后,改考核其他体育项目替换。第二十一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未按课程和任课教师教学要求参与听课、实验、作业等相关教学活动累计达1/4及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10天内报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同意。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按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认定和处理。第六章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其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的经历,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所获得的创新创业成果,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按XX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按XX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按XX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第二十七条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每次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八条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