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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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特设立大学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以表彰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研究生,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选范围:具有国籍、已在我校注册学籍,并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第三条评选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2 .遵守校规校纪,本学年内无违纪行为;3 .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成绩突出,学年内无不合格现象;4 .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要在本学年内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中一项,且自入学以来在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创业、志愿活动等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为学校工作做出过重大贡献;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身心健康。第四条评选比例:不超过总参评人数的10%。第五条评选时间和评审程序(一)评选时间:每学年评选一次,在秋季学期进行。(二)评审程序1 .个人申报。研究生个人根据评选条件将参评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填写评优表,导师签署意见。2 .学院初评。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研究生辅导
3、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优秀研究生初评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出推荐人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并报学校备案。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3 .学校审定。学校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大学优秀研究生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员,授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第六条对优秀研究生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在接到反映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进行书面反映,学校在接到书面反映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七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做出严肃处理。第八条学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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