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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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一般按年度组织编制并实施。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安排原则和范围
2、、支持标准,组织申报和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各中央单位)作为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项目,编报投资计划申请和汇总资金申请报告,提出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建议,督促有关方面按要求执行好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或本领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促进和加强社会监督。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
3、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特点、监管需要、工作流程和重点环节等,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第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组织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的项目储备,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第九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统一印发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第十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统筹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年
4、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加强纵向核对和横向沟通衔接,防止重复安排投资,并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需求。第十一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年度投资计划需求,督促指导有关方面区分轻重缓急选取前期工作满足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汇总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二条除建设和支持标准明确的项目以及中央预算内支持的中央本级项目等情形外,其他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的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其中,中央预算内支持的中央本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
5、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已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四)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和支持条件的符合性;(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四条资金申请报告由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或与
6、投资计划合并报送。第十五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一)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以及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和标准;(二)项目已经取得项目代码,并按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三)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手续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完备;(四)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需求合理,建设资金落实,符合地方的政府投资能力要求;(五)项目以前年度安排的资金不存在大量结转情形;(六)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政务失信记录;(七)符合
7、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补充报送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相关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估)。第十七条对于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金额。资金申请报告可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对合并批复的,应当在下达投资计划文件的标题和内容中明确批复资金申请的有关事项。第十八条经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是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经批复的资金
8、申请报告,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计划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年度建设内容及年度投资计划需求、资金来源、绩效目标、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按规定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二)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外,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有明确依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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