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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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OOO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4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爱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能源是本省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2、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公众参加、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支配和能源投资支配,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本地区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配、科技、财政、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扬和教化,普及节能科学学问,增加全民的节能
3、意识。对在节能及其科学技术探讨、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部署、协调、服务、监督节能工作,推动能源的合理利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择优选择能源投资项目,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激励开发利用自然气、干净煤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加强能源资源的爱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激励、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产业和产品;对高耗能的产业和产品,应当加快结构调整或者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第十条县级以上地
4、方人民政府应当支配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节能新技术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城市热力规划,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集中供冷,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燥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新建的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城镇、住宅区,应当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科研、生产特别须要经节能、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分散新建锅炉,现有的锅炉应当限期淘汰。集中供热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保证正常、平安、牢靠地供热。第十二条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燥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进行可行性探讨
5、报告审查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作出评价,达到规范要求的,依法审批的机关方可批准建设。设计、建设单位必需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小冶炼厂、小电镀、小水泥、小造纸等技术落后、严峻奢侈能源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或者转产。激励和引导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高耗能、易污染的行业实行专业化生产。第十四条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淘汰期内的耗能过高的设备
6、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举荐运用的用能设备和产品名录,限期淘汰国家公布的落后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十五条兴建有较高技术和平安要求的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专业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全省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导、促进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第十七条对有关节能的技术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据
7、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激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统计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第十九条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能源管理人员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可以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其次
8、十条设立节能监测机构或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经过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节能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其次十一条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托付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托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托付的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落实。用能单位因自身节能工作须要可以自行选择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及其服务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供应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不得强制供应服务、扩大服务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三章合理运用能源其次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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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节约能源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