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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磊镇中心学校学生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育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为规范全镇学生校服采购管理工作,确保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3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服
2、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681号)、大磊坡县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麻教体联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磊镇辖区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学校(园)参照执行。第三条大磊镇中心学校负责对全镇辖区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各学校(园)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学校(园)实际,制定学校(园)校服采购和着装管理制度,规范校服采购和管理行为,并报镇中心学校备案。第二章校服采购基本要求第四条采购原则。各学校(园)应当广泛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论证校服购买的必要性,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学生自愿、经济实用的
3、原则,开展校服采购工作。第五条采购时段。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小学13年级、4一6年级),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第六条采购数量。小学阶段最多不超过3套,幼儿园参照小学低年级、民办学校(园)参照相应学段执行。第七条采购样式。校服样式选择应当考虑本地气候、学生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校服款式、图案应健康积极向上,符合中小学生穿衣要求,尽量体现学校办学元素,不得出现夸张、负面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款式图案。第八条采购质量。学校在进行校服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4、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不低于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不按标准采购校服。第三章校服采购流程第九条财政支付模式。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校服采购的,由学校(园)集体决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第十条家长支付模式。即由家长自愿支付购买的模式。1 .学校(园)集体决策。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按照校服着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
5、格区间等),制定工作方案,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2 .征集采购意向。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3 .组建选用组织。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4 .发布采购需求。一是确定校服采购方案,以党务校务公开栏、家长群、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并向镇中心学校报备。二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校服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布相关信息。三是规模较小的学
6、校可在镇中心学校的指导下,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也可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采购校服。5 .确定供货企业。一是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并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二是根据学校(园)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评定组人数不得少于学校人数的30%(100人以上的学校(园)不少于3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三是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四是组织意向供货企业进行样衣展示、方案说明。五是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定组按照“质
7、优价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供货企业。6 .公示采购结果。一是票选结束后,学校(园)通过多种方式对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款式、质量标准及检测项目、采购价格、采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So二是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问题得到有效处理,方可签订合同。7 .签订采购合同。由学校(园)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取校服费用。8 .校服检查验收。一是校服发放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和
8、样式的校服若干套(件)留样封存。二是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每年在接收校服时,将一定数量校服主动送检,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9 .售后服务监督。一是采购结束后,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二是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10 .资料存档备案。一是采购结束后,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等)存档备查。二是及时向镇中心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购合同,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第十一条家长支付模式采用代收费管理。校服费用由学校代收代付。
9、学校代收费用要按照采购公示的价格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学校向在校学生代收校服费用,在服务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有代收校服费用的,学校招生时应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告知学生及家长符合规定并拟收取的费用、标准及依据。第十二条各校(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
10、为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12号令,2019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在购买过程中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限定或变相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十三条鼓励校服生产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特殊群体学生捐助校服。学校要建立捐助台账(包括捐助人、受助人、捐助数量等),并告知捐助人和受助人。第四章校服生产和服务监管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服生产、管理工作联合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校服生产、销售、采购和管理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第
11、十五条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的校服质量监督抽样结果,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全镇学校(园)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校服生产企业采购校服。第十六条严格落实校服“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应将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园)应在校服发放前将一定数量校服主动送检,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第十七条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话12315,教育部门投诉电话0876-6627226,发展和改革局投电话0876-3054481,大磊镇中心学校投诉电话0876-6622868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学校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大磊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