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调路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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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亳取行K保护与前三fS护协调路径研究O引言专利权在一些国家的理念中属于私权,保护途径主要是司法途径。我国专利权保护制度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独具中国特色,即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但这一保护模式在学界仍存有质疑。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两种保护模式的衔接均存在问题。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以及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双重背景下,需要加大力度惩治专利侵权行为,注重提升专利行政保护的效率以及效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基于此,本文旨在对该保护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厘清二者之间的权力边界及冲突,从而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协调,以构建完善的衔接机制,对现有的专利保护制度进行优化,顺应当今时代背景下建设
2、知识产权强国的潮流。1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现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和科技自立自强背景下,专利交易与适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日增益多,司法保护效力与效率的冲突,导致专利行政保护地位日益突出。然而,当前行政保护在专利权保护中的作用尚显不足,学术界对行政保护的存在与否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有学者认为:采用行政保护专利权的做法可能不利于我国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过程中与国际接轨,因为这与国际惯例不相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明确规定,专利权属于私权,因此行政权的干预可能被视为不当行为1;随着对专利权司法保护的不断完善,其在专利权保护领域的作用逐渐扩大,可能会逐步占据行政保护
3、的发挥空间。还有学者认为:中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制度是符合国情的产物,具有中国特色,不宜轻易废弃。尽管TRlPS协议将专利权视为私权,但单纯以司法调整来否定政府干预的观点与专利权发展现状不符。行政保护在专利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取消行政保护可能影响我国专利发展水平,削弱专利保护力度。考虑我国国情和专利发展水平,采取行政与司法双重保护模式对专利权进行保护,相互衔接、协调,能够有效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彰显中国专利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特色。2我国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专利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两种保护模式的冲突,既表现在程序上的衔接,又体现为效力上的不等,在现行司法、行政体制下存在以下问题。
4、2.1 专利行政执法标准衔接不尽和谐专利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行政执法标准的不协调,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不同地区的专利行政执法存在实体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2。其次,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对于专利纠纷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结果可能产生冲突。这种不一致影响了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浪费了国家资源并削弱了法律效果。2.1.1 不同地区专利行政执法标准不尽相同行政执法主体在判断专利案件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行政执法标准产生重要影响。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处理专利保护事务的权力。
5、例如,申请人的权利保护范围是否涵盖被申请人、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抗辩以及是否具备善意取得等问题,都需要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然而,由于不同执法机关在判断依据上存在偏差,常常导致相同案件的判决不一致。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因为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不断扩张,导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分界线变得模糊。这使得原本应该全面考虑各方利益的行政机关变成了纯粹的“专利权保护机关”,甚至可能违背专利权原则,只强调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3。2.1.2 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我国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认定标准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证据认定标准尚待统一
6、。第二,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调解没有强制力,需要在国家立法层面制定统一的专利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如果专利纠纷的诉讼请求已经经过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人民法院应进行全面审查。若不承认行政部门的专利侵权处理,将导致执法程序和行政资源的浪费,最终给权利人带来负担。第三,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在专利纠纷处理及相关标准上的认同度较低,导致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不和谐。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如果其依法认定的客观、合理、真实的事实被司法机关否认,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专利被宣告无效即自始无效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权威,但未充分考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导致公平与效率难以兼顾
7、,损害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制度功能,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也会降低4。当司法机关频繁推翻行政执法结果时,将显著增加行政保护的成本,同时行政保护的正当性也会受到质疑。2.2 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能有效衔接在行政和司法保护共存的背景下,它们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但其目的都是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由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在属性上存在本质差异,所以在制度上应当明确定位,使它们在各自的运作轨道内发挥作用,以避免混淆。同时,司法保护已经成为主导趋势,因此专利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接受必要的司法审查。在行政与司法实践中,司法审查并未贯穿到专利纠纷行政处理过程中。行政与司法不能有效衔接,导致无法实现预期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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