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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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16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各市场参与主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2、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投资者按照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的,适用本指引。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以及客户协议回购相关风险进行管理,不得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等违反法律、监管要求、影响本所债券市场交易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条本所
3、对参与机构的协议回购业务以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五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协议回购的融资和融券交易。第六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第七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
4、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第三章委托及申报要求第八条参与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参与机构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参与机构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第九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
5、对交易对手方信用资质、质押债券资质以及折算比例等进行审慎评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为理财产品的,在申报协议回购时,应向协议回购逆回购方披露该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委托人和管理人信息,并就协议回购交易违约时的风险处置和责任承担做出明确约定。第十条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不得以与自身主体或关联主体发行的信用债券作为担保品开展协议回购融资交易。第十一条协议回购双方利率报价应具备合理性,回购利率在5%以上的,应在交易申报中备注偏离原因。第十二条协议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应当约定,是否同意在违约情形下由质权人对该违约交易项下的质押券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交易申报中约定由质权人直接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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