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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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17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证发(2021)2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
3、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和推荐,应当基于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照指引和本规定中的科创属性要求,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
4、专业判断。第三条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等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等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第四条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
5、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第五条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
6、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四)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前款第(三)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
7、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五)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第七条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提交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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