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如何理解“申辩不加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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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文稿】如何理解“申辩不加罚”所谓“申辩不加罚”,是行政处罚法中“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这一原则的简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之内或之外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辩不加罚”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而专门设定的。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是从行政执法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任何人不能剥夺。“陈述”是指当事人为澄清事实真相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描述和说明;“申辩
2、”是指当事人为主张自己行为不该处罚或应当轻罚申述理由和辩解。关于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法共有六个条文作出了规定,覆盖了行政处耨程序中的主要环节。鉴于陈述权、申辩权处于行政处罚程序的前端,又是当事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因而行政处罚法第45条第2款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J正确理解“申辩不加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更重的处罚”是基于两个行为(决定)之间的比较。如果没有发生两个行为,就不可能出现“更重的处罚“。比如,行政机关未经事先告知,未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一次性作出了一个很重的处罚,这里不存在“更重的处罚”问题,可能只存在法律适用上处罚是否过重
3、还是过轻或者程序违法的问题。发生给予“更重的处罚”,往往是事先告知阶段的“拟处耨决定”与最后正式作出的“处罚决定”之间的比较,只要后一个决定的结果比前一个决定的结果对当事人的处周更重了,就是“给予更重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这一阶段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告知的是“拟处禺决定书”,内容包括拟处罚的结果、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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