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24〕15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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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方法(证监公司字(2024)151号)篇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方法(2024.7.1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方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2、、本方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恳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依据本方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支配出具看法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恳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精确、完整。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其次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看法或者无法表示看法的审计报告;(二)最
3、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限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看法或无法表示看法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安排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将来发展有干脆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限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
4、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惩罚或者实行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方法制定股权激励支配的,应当在股权激励支配中载明下列事项:(一)股权激励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5、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支配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支配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支配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支配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支配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支配,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支配;(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
6、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十一)股权激励支配的变更、终止;(十二)上市公司发生限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支配的执行;(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激励
7、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别设立条件;分期行权的,应当就每次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分别设立条件。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第十一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楚透亮,符合公司的实际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比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建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
8、盈利实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比照依据的,选取的比照公司不少于3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支配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十二条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股权激励支配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支配。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支配的,各期激励支配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支配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支配的,上市公司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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