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湘建建〔2024〕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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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2414001湘建建(2024)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22日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
2、19)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直接利用,或者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再利用的行为。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实施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省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各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本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科学和技术部门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
4、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等。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过限额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工厂化生产构配件、全装修成品住宅、建筑信息模型(BlM)技术以及绿色建筑设计标
5、准应用,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第八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贯彻建筑垃圾减量化理念和要求,并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材料、装饰装修部品部件选择中予以落实。设计单位应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并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就地利用、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等具体措施。施工单位应当优化施工组织,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
6、推进绿色施工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第十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跟踪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貌、道路与排水坡度、土方平衡、工程经济等因素,合理控制场地与道路竖向标高,为减少渣土等废料排放、促进资源直接利用与再利用创造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量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内容及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落实情况纳入属
7、地项目施工日常监督等内容,对不按图纸进行施工、未落实源头减量措施等行为视情形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等。第三章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第十二条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动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前报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等);(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三
8、)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污染防治等措施;(四)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方可排放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手续可一并办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证明、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等,充分发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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