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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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20CCSP50/54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X-XXXX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ofgreenandlow-carbonincounty一Part3:PlanningandConstructionStandardsforTransportationSystem(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联合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d1县城交通系统发展导向24,县城交通与空间协调341县城交通系统协调34
2、4其他35县城道路341一般规定3K)功能等级与技术标准4耳路网布局与建设4K城区道路与公路融合54A道路空间分配5R4其他66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6A1一般规定6A)步行和非机动车道64过街设施及其他67公共交通671一般规定67t)公交车辆及场站77?辅助型公共交通78停车场7ft1一般规定7fi,停车位供给7fi3停车场规模7AA建筑物配建停车位8A0停车场规划建设9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县城道路、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规划建设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城各类交通系统规划及交通设施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
3、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48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T51149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32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34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51439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T75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CJJ-T114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15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G
4、AT850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JTGBOl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J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TG2112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出行trip有明确的活动目的,采用一种或多种交通方式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移动过程,绿色交通greentransport指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等方式的出行。公共交通urbanpubIictransport县城公共交通一般为普通运量公交,即单向客运能力小于1万人次/h的公共交通方式,简称公交。24辅助型公共交通paratransit满足特定人群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方式。如出租车、班车、校车、定制公交、分时租赁
5、自行车,以及特定地区的轮渡、索道、缆车等。非机动车non-motorizedvehicle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16道路物理隔离physicalseparation按照通行速度、方向或功能来划分道路上不同交通工具通行空间的各类实体分隔设施或不同地面标高的区分手段,一般有隔离栏、隔离墩、绿化带等。道路红线boundaryIinesofroads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建筑物配建停车场parkinggarageforbuiIdings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pubIic
6、parkinglot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aid路内停车位on-streetparkingspace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11基本车位basicparkingspace满足车辆拥有者在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出行车位travelparkingspace满足车辆使用者在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4基本规定A1县城交通系统发展导向4.1.1 优先发展绿色低碳的交通方式,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为主体,承担县城居民日常购物、休闲、健
7、身等生活出行和短距离通勤出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普通运量公交为基础,鼓励采用公交承担中长距离出行。4.1.2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优先保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的运行空间与环境,合理配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引导小客车、摩托车等个体机动化交通方式有序发展、合理使用。县城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县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4.1.3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a)县城客运交通中由步行与非机动车、公共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应低于70%。b)应为出行者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并应保障其交通可达性,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c)县城内部出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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