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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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取水许可服务指南1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指南8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21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30五、工作提示35六、办理流程图38一、取水许可服务指南(-)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二)事项列别行政审批(H)审批依据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全文;2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章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正)第七条4、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四条;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三条;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四条。(四)受理机构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五)决定机构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六)申请材料目录送审阶段:L项目业主报送的按规定填写并
3、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原件10份);3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就建设项目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相关协议书或者承诺文件(原件1份);4 .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说明(原件1份);5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原件1份);6.项目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名字、法人身份证号(只提供数据)。报批阶段: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1份)。备注:以上所有资料都需要盖业主单位公章且扫描PDF电子文
4、档(七)办结方式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网上申请: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现场受理: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水利项目窗口(八)办结时限法定时限:45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九)收费依据及标准1、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2、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资源201335号);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
5、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98号);一般取水(不包括城市居民用水),地表水0.12元/m3,地下水0.25元/m3;城市居民用水,地表水0.12元/m3,地下水0.25元/m3;水(火)力发电取水,每千瓦时0.005元。(+)审批结果取水许可证(+-)结果送达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十二)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23-43389591现场查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指南(一)适用范围本事项适用于在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
6、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事项列别行政审批(H)审批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核准、备案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32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
7、)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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