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生产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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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生产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及生产备案工作,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以及省内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对全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以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负责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
2、产品及生产备案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产品备案第四条备案部门应当结合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第五条备案事项属于备案部门职权范围且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见附件1),并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或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及备案资料上传至省局信息平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或备案事项不属于备案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备案人。第六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部门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将变更情况登载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或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变更情况”栏中,
3、备案编号不变。第七条省局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发布,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平台。第八条备案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产品备案后的检查,重点对备案资料的规范性进行回顾性检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备案人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应当公告取消备案。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备案部门应当通知备案人限期取消备案。备案人未按要求主动取消备案的,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取消备案:(一)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调整为不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二)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第三类的;(三)备案人开展产品再评价工作的结果表明,已上市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第十条备案部门应当在完成产品
4、备案、变更备案或取消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告知书(见附件3)上报省局驻地稽查处。第H一条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备案管理的自查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上一年度产品备案工作自查总结报告。第三章生产备案第十二条备案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备案人提交的生产备案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判断。第十三条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向备案人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备案人。第十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备案编号不变。第十五条省局驻地稽查处应当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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