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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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加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
2、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H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第五条业主大
3、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多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
4、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具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条第一款第四至六项等相关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第七条倡导绿色、智激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
5、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地属于业主共布,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屈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一)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四)法律、法
6、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提出共有物业产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第十二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着于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移交相关专营单位管理养护,相关专营单位应当接收。(四)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7、(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共有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规则:(一)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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