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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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
2、、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涉及无线电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对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五条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第六条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行使无线电
3、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二)违法行为涉及的无线电业务类型;(三)违法行为涉及的无线电台(站)数量、无线电发射设备数量;(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及的区域范围;(五)违法所得、违法次数和违法手段;(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在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行政相对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决定。(一)具有一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
4、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低幅度予以处罚。(二)具有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幅度予以处罚。(三)对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处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二)具有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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