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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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专家资源,储备各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建立以需求和服务为导向,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类科学、使用方便、效能显著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专家库”的建立是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政策制定,宏观决策,开展专业技术审查、评审、检查、评优评奖、成果鉴定、专题讲座、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扶贫、专家下基层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第二章申报条件、方式及程序第三条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增强“四个意识”、坚
2、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作奉献。(二)具有建设工程或信息化领域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技术、管理、信息化建设、教学实践经验,在工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物业管理专家可放宽至中级职称;技能人员职业培训专家
3、可放宽至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政策法规专家可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执业年限不少于8年的执业律师,或从事法治工作不少于5年的党政机关干部担任。物业管理、绿色建筑专家可放宽至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10年。工程安全现场检查服务方向的建筑机械专业专家须具备登高作业能力,并取得高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别优秀人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厅长办公会审议研究。第四条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以下人员年龄可放宽至75岁:(一)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入选者。(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三)四川省政府特聘专家。(四)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五)四川省学术和
4、技术带头人。(六)其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称号的专家。第五条申报方式及程序(一)申报方式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网上申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审查推荐的方式进行。(二)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申报人按照专家入库申报条件和工作服务方向,可申请承担一项或多项工作,填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入库申报信息登记表。2 .单位推荐。根据专家入库申报条件和本人自愿申报原则,经推荐单位严格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填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入库申报推荐汇总表。3 .审核公示。由厅人事教育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参与,对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将名单在四川省住
5、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获通过并正式入库。4 .颁发聘书。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入库专家统一颁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聘书(电子证书)。专家1届聘期为3年。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入库专家的权利(一)参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审查、鉴定,争议调解,科技成果、职称评审,方案论证、教学大纲、教材编审,专题讲座、培训授课,专题研讨,调查研究,业务交流等活动。(二)受委托代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开展的行业调查、课题研究、科技成果鉴定、法规及标准制定、职业评价、技术方案论证、工作检查、科技扶贫、专家下基层等活
6、动。(三)应邀参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四)在完成各类技术咨询、服务、评审、鉴定、检查、技术支持等工作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获取劳动报酬或义务参加活动。(五)自愿加入和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出“专家库工第七条入库专家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二)积极参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守秘密。(三)在负责抽取或选派专家的处室(单位)统一组织下,认真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提出有关技术进步、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建议;提供行业科技信息和行业发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五)反映或者举报
7、完成交办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使用及管理第八条相关处室、单位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人教函(2022)2903号)等规定,根据工作要求采取一定方式在“专家库抽取专家,参加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或以住房城乡建设厅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第九条动态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自身情况及工作需要,专家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对部分专家数量难以满足需求的服务方向,不定期开展征集工作,及时补充专家资源。新增加专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程序办理;有本办法第十四、第十五条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已入库专家调离单位、退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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