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探究》54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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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探究目录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探究一、引言二、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一)民法1(一)刑法2三、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问题3(一)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不一致3(一)见义勇为的立法层次低3(三)见义勇为的救济方式复杂4四、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5(一)规范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5(一)提高见义勇为的立法效力5(三)改善见义勇为的救济困境5结语6参考文献:7一、引言见义勇为作为我国传统美德被弘扬。其同无因管理、正当防卫有相同本质。国内学术界中,学者们凭借自己所侧重的视角和差异,对于见义勇为的本质界定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通常的情况下,人们把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伦理和道德
2、的范畴,而不是将其定义为一个社会和法律的概念。部分学者提倡将道德法律化,所以见义勇为也在法律化。但是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理应被倡导的道德行为,在短期内用法律规范一切是异想天开的。二、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截至2020年2月,我国尚未出现一部专门规制见义勇为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从司法实践上而言,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受损保障制度、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地方相关立法与刑法、民法及行政法等上位法律的衔接上也存在问题。(一)民法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见义勇为受损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无因管理制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侵权责任制度的受益人补偿请求权。前者主要依据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而后
3、者主要立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二者在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民法典中第183条及第184条之规定,规定了紧急救助人享有完全的侵权责任豁免权。(一)刑法近日,一丈夫酒后至其妻单位殴打妻子,妻子的同事及保安一起将家暴男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不曾想,丈夫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在民警到达前死亡。案发后,检察机关认定妻子的同事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决定不起诉。(2022年3月28日南国早报)正当防卫过程中致施暴者死亡的案件,近年来并不罕见,例如“邓玉娇案”“昆山反杀案”等。但是,此次“同事制止家暴男致其死亡”案与以前的正当防卫类案件有所不同,它的出发点不
4、是捍卫自身利益,而是保护同事。从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看,法律给了这种见义勇为行为最大的肯定一一认定其构成正当防卫,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这起事件中,正当防卫者与家暴男素不相识,不能预见其患有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他们在阻止家暴而被攻击面部及眼睛的情况下,将家暴男按倒在地并无不当,这是人们在面对危险时的正常反应,没有过激之处。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是法律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本案的无罪判决,也必将让更多人在遇
5、见家暴时,该出手时就出手,尤其是在当前路人遇见家暴争相躲避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的做法更显可贵,应该褒奖。(三)行政法就现行见义勇为的行政法规定来看,各个省市政府均公布实施了见义勇为的相关办法、条例,且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存在诸多缺陷。就立法层级而言,立法层次较低,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因地区发展不同等诸多因素导致立法相对不平衡。就立法时间来看,部分地区多年未修订有关条例,部分条文与现实严重脱节。在全国范围并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当今社会学界对见义勇为行为及补偿制度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定性价值理论上,即便采用了具有定量和实证趋势的分析实证法作为判断实证的方式,也往往因为缺少大量的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6、,无法切实地回应当前社会对于法治决策的有效需求。三、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不一致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在见义勇为行为出现后具备申报主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的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关部门进一步去申报、确认,从而使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去奖励并保隙见义勇为者的权利。通过对照解析,将受理和确认主体类别分为以下四点:一是由县级综治机构受理和确认,如广西等地。二是由市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和确认,如山西、浙江。三是由县级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此进行确认,如广东。四是由独有的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确认,如海南。见义勇为的申报主体,总结各地法规后主要表现
7、为三种类型:一是见义勇为者自己亲自申报或亲属代为申报。因见义勇为者对整个行为事实十分清楚,所以在大部分情形下,由见义勇为者本人申报。但因为见义勇为会波及许多危及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安全,如同不法分子、犯罪分子的殊死搏斗,因此,见义勇为者负伤或光荣牺牲的,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较为适宜。二是第三方向受理申报的部门推举。这里的推举主体涉及国家机关、基层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三是确认主体直接确认。例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条例中表明,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发现见义勇为的,在无申报人、举荐人的情况下,经过核实后可以主动予以确认。此类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公正便捷的待遇。且此种以人为
8、本的制度亦反映出当今我国的政府部门的执政思维正从一个权力型转变为责任式和服务型的过程。(二)见义勇为的立法层次低见义勇为规制多集中在地方行政规章上。自1991年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颁布以后,到2011年,全国的所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省级以下的职能部门,先后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和办法,并在国内部分先进地区的制度基础上逐步进行调整、完善。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辖区内较大的城市,均已经相继出台并且严格实施了见义勇为的奖励和安全保障的其他地方性政策、法规,内容包括了行为认定标准、奖励标准、保护办法、专项经费来源、法律责任等。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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