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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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武汉市未成年人爱护实施方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爱护,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家庭和成年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爱护、教化未成年人的责任,增加未成年人自我爱护意识和实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应当赐予特别、优先爱护。对侵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爱护
2、工作,将未成年人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支配。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爱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切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帮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爱护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爱护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和协作做好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爱护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爱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未成年人爱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扬贯彻有关未成年人爱护的法律法规,并对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
3、人爱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支配和相关工作制度;(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爱护、教化和救助工作;(四)建立未成年人爱护综合服务平台,接受有关侵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相关部门刚好处理;(五)开展未成年人爱护工作的调查探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风险评估机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看法和建议;(六)加强未成年人爱护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工作队伍建设;(七)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嘉奖在未成年人爱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八)做好有关未成年人爱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爱护委员会可以依法设立未成年人爱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爱护事业。第二章家庭爱护第六条父母或
4、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首要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证其必要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保障其充分的休息和消遣时间,指导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自理实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禁止溺婴或者以其他方式残害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卑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科学的教化和监护方法,依据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健康、法治道德和公共平安等方面的教化,培育未成年人的平安意识、法治意识和自我爱护意识;必要时接受家长学校等家庭教化机构的指导。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供应
5、充分监护,不得让其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托付给无看管实力者看管;不得使其独处于简单触电、溺水、高空坠落等场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不得支配其乘坐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配备并正确运用儿童平安座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敬重和依法爱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实行适当的方式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状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处理离婚事务、托付监护或者作出其他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确定时,告知其本人
6、,并听取他们的看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需确保受其监护的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化,不得迫使或者放任义务教化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适龄未成年人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别状况须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区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行为。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觉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进行教化、订正;发觉未成年人有严峻不良行为时,应当刚好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主动协作有关部门进行矫治。十二至十六周岁,有违法或者稍微犯罪行为,不宜在原校学习,又未达到收容教养或者刑事惩罚标准
7、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将其送入特地学校学习,并担当生活费用,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第三章学校爱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敬重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化权,依据规定接收适龄未成年人入学,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和家庭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性教化、帮助,不得卑视,并与家庭共同做好义务教化阶段辍学学生的返校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实施素养教化,留意培育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实力和实践实力,主动探究和改进教化方法,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学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音乐和美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在义务教化阶段,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以
8、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羞辱人格尊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泄露、出卖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三)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与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以及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的法治教化,保证法治教化课时,普及基本法律学问,培育法治观念,增加自我爱护实力。学校应当依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化,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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