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初稿)的修改补充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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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四)(初稿)的修改补充建议一、对初稿条款的修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初稿,请提看法,仅供参考)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一、法律适用【原文】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干脆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建议修改为】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以干脆租赁、回租赁、转租赁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租赁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修改理由】可以说“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哪些类别的合同”,不宜说“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哪些类别的合同和方式”。【原文】回租赁合同是指承
2、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货合同再将隔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建议修改为】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合同。【修改理由】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分别列名的两类在性质上有区分的合同。回租和转租方式并非是融资租赁合同所特有的方式。因此,就本司法说明所针对的第十四章的各类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其正式名称中都不应缺少“融资”二字。另外,“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这句话是多余的。否则,是不是前面还要加一句“与出卖人签定一份买卖合同”
3、?【原文】转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转租赁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出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归第一出租人。【建议修改为】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层次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在转租式融资租赁中,上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转租人。转租人从上一层次的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同时又出租给第三人,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归第一出租人。【修改理由】在租赁交易中,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租赁,是并不鲜见的。那是指
4、,一个合同终止,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然后又通过下一个合同将该物件出租给第三人。而这里说的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却不是这个意思。这里指的是,同一物件在同一期间,由甲出租给乙,又由乙出租给丙。其中的乙既不是租赁物的全部权人,也不是租赁物的运用人。所以说是“多层次”。另外,在界定某个合同的类别或性质时,我们应着眼的,是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当事人的动机。何况,收取租金差至多是转租人的最最次要的动机。【原文】其次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运用人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将实际运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转租赁合同纠纷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建议
5、修改为】其次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运用人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将实际运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第一出租人仅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状况追加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为第三人。【修改理由】在转租式融资租赁交易中,各个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限于该合同,并不及于上一层次或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详细地说,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并非是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的租赁债权人,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也并非是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租赁债务人。或日,第一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全部权人,它莫非
6、不能在承租人违约时干脆处分被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和运用的租赁物吗?我的回答是,不能!它对租赁物的法定处分权同样只及于本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有本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作为下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才可以向下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见对租赁物的法定处分权。所以,在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第一出租人以转租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不是“应当允许”,而是天经地义。【原文】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居处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运用地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
7、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O【原文】第四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原文】第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自承租人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出租人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其权利的期限自承租人欠付的最终一期租金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建议修改为】第五条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其权利的期限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末期租金应付日的次日起计算。
8、【修改理由】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一个很大的区分在于,前者,租金是占有租赁物的对价,因此是占有时间的函数;后者,租金是占有出租人所供应的资金(租赁融资)的对价,不是占有时间的函数。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无论租赁期限的长短,通过租金所回收的本金(租赁融资额)都是相同的。更兼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各次应付租金在时间间隔及金额大小上的极端敏捷性,使得以各次欠付租金应付日的次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的规定不尽合理。何况其次段的规定事实上又推翻了第一段的规定。只是“合同履行期不超过四年”的规定,理由不大充分,因此我认为,还是不作限定为好。二、合同的效力【原文】第六条除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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