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__办法(试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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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物业K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剑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中,对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评价、应用和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及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
2、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并向省物业信用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经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物业信用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
3、责辖区内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推送和应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司法、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及时共享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和采集第六条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及物业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
4、。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获得各级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群团组织的表彰(扬)、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本省有关政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信息。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基本信息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采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物业信用平台和企业注册地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优良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
5、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核实确认后采集。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优良信用信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产生或获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市、县级相关部门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由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产生或获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街道(乡镇)产生的优良信用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产生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由项目所在地或注册地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采集。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产生或获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市、县级相关部门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级物业管
6、理行政主管部门自产生或获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街道(乡镇)相关部门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产生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其他机关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共享交换至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网站等渠道归集共享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录入信用主体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第八条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信用主体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省物业信用平台进行更新。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开第九条信用信息应依法通过省物业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实现与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
7、公开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分为A类不良信用信息、B类不良信用信息和C类不良信用信息三种类型。(一)A类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1.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2 .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中组织不力、拒不配合,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3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构成违法犯罪的;4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挪用、骗取、套用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5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6 .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受到行政处罚的;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受到行政处罚的;8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受到行政处罚的;9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按约定时间提前撤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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