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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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1 .环境,指人群四周的境况及其中干脆、简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环境既包含自然因素,也包含社会和经济因素。2 .立法给环境下定义:一是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二是采纳列举方法对环境外延进行描述。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三是采纳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3 .我国1989年环境爱护法的“环境”定义和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
2、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踪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4 .自然资源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确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1987年中国自然爱护纲要的概括性说明为:是在确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如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自然环境与资源等。中国宪法第9条中所说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与环境融为一体、突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5 .生态系统:指在确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
3、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淌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行分割的自然整体,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在确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6 .环境爱护、自然资源爱护与生态爱护的关系联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区分:环境体现自然界的静态属性,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自然资源体现自然界的有用性属性,指在自然界中可以被人们在确定经济条件下加以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生态系统体现自然界的关联性属性,指在确定
4、时间和空间内,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淌和信息交换,形成的而不行分割的自然整体。7 .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缘由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更,以致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现象。分类:自然缘由引起的自然灾难,也叫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人为缘由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也叫其次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8 .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国际贸易的影响。9 .环境问题的对策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形成环境爱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确立可持续发展的
5、思想和战略。其次节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产生与发展1.外国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产生和发展(I)城市环境污染限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1810年法国民法典,1898年日本森林法,1912年日本工场法(2)生活环境与自然爱护立法并重立法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头)1936年美国公共汽车尾气限制法,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59年日本水质综合爱护法和工场排水法,1962年日本煤烟限制法,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时期(20世纪初70年头后)欧洲的环境爱护法联邦污染限制法,美国清洁空气法职业平安卫生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日本自然环境
6、保全法环境基本法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第三节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学的探讨对象和方法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学是法学的新兴学科,它以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探讨对象。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也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它既是一门探讨法律规范的学问,又是一门法学方法论的学问。其次章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定义和特征1 .环境与资源爱护法,指以爱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称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目的是爱
7、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范畴既包含干脆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爱护的法律规范。特征: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2 .环境与资源爱护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拟实现的环境与资源爱护的志向和目标,是确立环境与资源爱护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依据。分为:基础的干脆的目的,最终的目的。中国也在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立法目的,并作为后续制定或修订的环境与资源爱护立法的最终目的。3 .环境与资源爱护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I)环境与资源爱护法与民法联系:第一,在特地环境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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