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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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吉林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三条【责任单位】本细则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四条【责任人】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各责任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除项目负责人之外,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第五条【质量终身责任】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质量责任第六条【水行
3、政主管部门责任】吉林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州)、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级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
4、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按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行为、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九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按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
5、问题承担责任。不得出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第十条【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建设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分包单位责任】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按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
6、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并报告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对其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三条【具体措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责任公示、档案管理和竣工后设立永久性标识等制度。第十四条【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开工前,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附件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授权事项,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
7、将授权书和承诺书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不免除原负责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第十五条【建设期间工作】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标段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附件3),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实施过程中,经批准同意变更责任人的,应及时更新责任人信息。第十六条【责任信息档案】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尽快建立工程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建设中持续完善,竣工验收时作为必要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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