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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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药代表管理,规范医药代表备案和学术推广活动,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医药代表的备案以及学术推广活动等从业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第四条药品上
2、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医药代表备案和管理,规范和约束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等从业行为。医疗机构负责规范和约束本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医药代表备案和学术推广活动等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工作,依法查处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执行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接待工作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医药代表备案管理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
3、有人需要设立医药代表的,应当建立医药代表管理制度,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加强医药代表聘用、备案和学术推广活动等管理。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及时做好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的维护,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删除其医药代表信息。第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平台上提交下列备案信息:(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三)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所学专业、学历;(四)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五)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等;(六)药品上市许
4、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第九条医药代表备案信息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变更。对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停止授权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备案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第三章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第十条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应当遵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获得医疗机构同意。第十一条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一)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二)协助医务人员
5、合理使用本企业药品;(三)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第十二条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沟通;(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三)提供学术资料;(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第十三条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第十四条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医药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二)具体授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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