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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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市七运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各代表团参加人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营造和谐健康的竞赛环境,确保市七运会公平、公正、文明、健康,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七运会所有竞赛组织者和参加者。第三条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的有关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代表团第四条各代表团要高度重视市七运会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市七运会赛风赛纪管理和反兴奋剂工作。未
2、达到设立代表团条件的单位,相关参赛项目的领队要全面负责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管理工作。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第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严肃竞赛纪律。第六条各代表团要严格履行与市体育局签订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代表团在市七运会竞赛期间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逃避兴奋剂检查等),将对该代表团进行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批评情况报至代表团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时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和市七运会排名资格,相关单位、人员按照重庆市体育局
3、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出现重大运动员资格问题、严重违反赛风赛纪问题将视情况给予代表团扣除奖牌(先金牌、再银牌、最后铜牌)及相应分数、通报批评(含将通报批评报至所在地人民政府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取消市七运会排名资格等处罚。第七条鼓励各代表团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主动放弃市七运会参赛资格的,将不做处理。第八条对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的举报,原则上截止到各单项比赛召开的竞委会(或联席会)会议之前。如开赛后仍有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为保证举报的严肃性和保证比赛的正常秩序,举报材料必须经由各代表团团长签字。本着“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所有举报材料须提供详实
4、的相关证据,各单项竞赛委员会方予受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进行现场处理;证据不详,需进一步查证的,不进行现场处理,比赛正常进行,待赛后举报方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材料并经进一步查证后再进行追加处理。第三章运动队、运动员第九条各运动队(员)严禁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雇佣他人,严禁与其他单位搞“君子协定、严禁使用兴奋剂。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该运动队(员)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第十条运动队(员)在比赛中有谩骂对手或裁判等侮辱性违纪行为的,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并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取消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第十一条运
5、动员在比赛中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等暴力性违纪行为的,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外,单项竞委会可取消该运动员本项目比赛资格;运动员在比赛中发生集体打架斗殴行为,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第十二条运动员无故弃权的,将取消其后续比赛的参赛资格,并取消其已获得成绩。第十三条无论出于何种因素,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视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取消其所有比赛成绩,情节严重的,对其所在运动队或代表团给予追加处罚。第十四条运动队(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行为的,即视为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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