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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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第一条大学产权所属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是学校建设、发展最基本的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加大监督的力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订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的授权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负责收取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的占用费、管理费、经营取得利润。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已征用或取得产权的土地,用基本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建造的
2、房屋(包括临时性用房)、校属各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建造的房屋和学校的各种经营性资产。第四条管理范围(一)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和土地;(二)学校经营性资产;(三)学校认定的其它资产;第五条土地、房屋和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需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产业、后勤等工作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第六条租借的主要方式有(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对外出租、出借;(二)将会堂、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S)在学校的土地上各单位自筹资金建房,用于经营活动;(四)短期或不定期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从事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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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大学 土地 房屋 经营 资产 管理 规定